中国药学(英文版) ›› 2022, Vol. 31 ›› Issue (3): 212-217.DOI: 10.5246/jcps.2022.03.019
罗宁泰1,4, 岳剑颖2,4, 周若婧3,4, 江滨1,4,*()
Ningtai Luo1,4, Jianying Yue2,4, Ruojing Zhou3,4, Bin Jiang1,4,*()
摘要:
2018年, 中国政府确定在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简称"4 + 7"政策)。我们开展研究以分析"4 + 7"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采用了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快速采集子系统的数据, 选择25个试点品种作为研究对象, 对价格、用量、金额等指标进行了描述性分析。政策实施后, 总体与中选药品DDDc分别下降54.47%和73.82%, 但非中选药品DDDc仅降低1.54%, 非过评仿制药增幅达83.18%; 总体与中选药品DDDs分别增加21.18%和353.98%, 非中选药品DDDs下降61.35%; 总体及非中选药品金额分别下降44.83%和61.94%, 中选药品增幅为18.87%。"4 + 7"政策对试点品种同通用名下的药品起到了降价控费的作用, 提升了药品可负担性及可及性, 但也出现了非过评仿制药价格增幅过大及非中选产品价格较高的问题, 在后续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过程中, 各地需要提升采购平台管理能力, 加强非中选药品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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